[34]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编:《新劳动合同法适用指南与案例精析》,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5页。
第三人赔偿不足、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下落不明,行政机关又未尽保护、监管、救助等法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机关未尽法定义务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确定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12]杨小君:《国家赔偿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1-172页。
对于停产停业以前的经常性开支,在停产停业以后,除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那部分经常性费用开支外,其余的经常性费用开支都应该属于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例如停产停业后继续支出的广告宣传费、行政管理费和设备维修维护费等。[3]人民法院为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可能会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交付、分配等执行措施或者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当这些措施错误实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根据人权司法保障和公正司法的要求,国家所应当为其提供有效的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使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的范围更加明确,使错误执行司法赔偿标准更加公平,对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期限的要求更加合理,对赔偿责任的分配更加妥当,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彰显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第13条第2款规定的这种责任,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按份责任。我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但对于限制出境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实践中曾经产生争议吕炳斌:《个人信息权作为民事权利之证成:以知识产权为参照》,《中国法学》2019年第4期,第45页以下。参见〔日〕山本隆司:《日本公私协力之动向与课题》,刘宗德译,载《月旦法学杂志》第172号(2009年)。
不利之处在于,性能(特别是安全性)的确认是存在困难的。同时对引入自我确认、自主安保、自主检查等进行重估,政府的直接规制以最小必要限度为准。摘要: 民间技术标准可以转化为官方技术标准,也可以与其共同发挥规制作用。[22]高橋滋「行政上の規範——安全基準を中心とした一考察」同『科学技術と行政法学』(有斐閣、2021年)54頁参照。
[15]城山英明「民間機関による規格策定と行政による利用――原子力安全分野を中心として」ジュリスト1307号(2006年)86頁参照。这也是借由公告评价程序让团体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提升团体标准的公正性。
行政机关应当检验利益的中立性,审查设定标准的民间机构是否受到所属企业、产业的特殊利益的影响。四、结语:中国的民间技术标准空间 技术标准种类繁多、数量庞大,这些标准主要源自民间技术标准。这时,作为实现手法的一部分,要规定定量的视作性能要求及与其相对应的视作检验方法。通过检查转交民间机构实施等使规制方法合理化。
因为行政机关的人员体制不充分,还可能涉及民间技术标准的著作权问题,导致技术标准修订迟延,无法与最新科技信息充分相适应。如此,就可以形成以性能规定为中心、积极利用民间标准的局面,两者组合起来共同完成规制目标。需要省令(部门规章)规定的核能技术标准仅规定功能要求和性能水准要求,而可接受的实施方法就可以利用民间技术标准。所以,适当的做法是规制改革,亦即以经济的活性化为目标,根据具体情形放宽、废除或强化对市场的规制。
同时,该条第3款也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其进行监督,即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14]社団法人日本建築学会建築法制委員会「建築基準法の性能規定化のあり方に関する提言」(2007年)2—3頁参照。
通常而言,在技术发展迅速时,技术标准的内容容易陈腐化,难以得到及时的更新。[4] 概言之,民间技术标准在标准体系之内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应当受到尊重和积极利用,这既是企业、团体等民间机构的独立价值的体现,也是国家和社会确保安全、提升质量的需要。
当然,这并不是说民间技术标准的终极发展方向就是被国家接纳为官方技术标准。当然,参与的某个政府部门代表并不能代表所有的公益,甚至都不代表所在政府部门的意见,并不因为政府部门派员参与就表明团体标准合乎公益要求,或者政府部门今后就不再予以技术评价了。这里不仅存在衔接机制的问题,还有团体标准自身的质量问题。[6]「規制緩和推進3か年計画」1998年3月31日閣議決定。规范要让相关人员能够预测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就需要具体化。两种技术标准具有各自的优势,难以相互取代。
对于性能规定化、应用民间规格,原日本核能安全保安院将其背景和优势概括如下:对于设备等所要求的功能和性能,存在多种多样的实现手段。作者简介:王贵松,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7]在计划的附件基准、规格及检查、检定的重估中也写明:探讨为了让标准的内容能够柔软地应对技术革新,原则上将现在样式规定的基准一律性能规定化。2019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制定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对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规范、引导。
但实践中,行政机关在制定官方标准时常常以委托协议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诸民间机构完成起草,这样在人员的构成上为转换提供了可能性。进入专题: 民间技术标准 性能规定 团体标准 合作治理 。
使与价值判断密切相关的技术判断过程合理化,将来也有助于技术判断内容的合理化。在实际的运用中,审查基准、例示基准、规制指针中表示的单一民间技术标准被用作事实上的样式规定,不采用满足性能标准的其他规格,就未能活用容许脱逸的潜在可能性。[17]行政在适用性能规定时存在双重审查:其一是审查用作审查基准的样式标准是否符合性能要求,其二是审查具体对象是否符合样式标准。民间机构也未必有动力去从事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国家需要以一定的激励机制促进民间机构设定技术标准,有时可以允许民间机构通过调整技术标准促进企业的市场战略,进而在不同组织之间形成制定标准的竞争之势。
规制内容的明确化、简洁化。民间技术标准在官方技术标准颁布实施之后即行失效。
[28] 当然,虽然行政机关在设定技术标准上难以应对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但民间技术标准也并不必然能保证迅速应对,有时可以通过课予民间机构定期重新评估、及时修订的义务来实现这一目的。行政利用民间技术标准,是希望在规范的预测可能性与规范的过度详细化之间寻求合理的协调。
目前,我国的民间技术标准并不发达,需要一定的机制促进民间技术标准的发展。近年来,随着对团体标准的重视,国家开始对团体标准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评价程序等进行规范指导。
该规定明确了企业标准的两种情形:其一是横生型标准,即在官方技术标准体系树上横生出来的标准,在国家和地方都没有就特定事项制定标准的情况下,企业可自主制定标准,规范自身的生产经营行为。这就表明了国家对团体标准的支持立场,同时也明确了团体标准的任意性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否定民间技术标准的价值。本文拟考察日本的相关经验,对民间技术标准为何可用、如何方为可用的问题展开分析,为技术标准适应科技发展的革新、借由标准实现合作治理、在技术标准上官民关系的规范,提供可资借鉴之路。
[14]在实现手法、检验方法上就需要利用民间技术标准。其二是上浮型标准,即比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更严格的标准。
《标准化法》第21条也要求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8]「規制改革推進3か年計画」(2001年3月30日閣議決定)Ⅱ横断的措置事項4.基準認証等関係。
这一做法也为2001年《推进规制改革三年计划》所承继:在经济活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标准、规格及检查、检定(以下称标准认证等)对企业活动和消费活动在成本上升、选择范围的限定等方面产生很大影响。相较而言,团体标准更具有转换的基础,更具有与官方标准共同发挥作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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